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關于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爲維護廣大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
1、校內教師申訴的申訴人是學校在職及退休的教師、工人。
2、校內教師申訴的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所設的教導處、總務處等有關職能機構。
二、申訴範圍
1、認爲學校及其有關部門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祛》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對學校及其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受理機構
1、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室、校黨委、學校教師委派代表3-5人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教師申訴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可接受申訴人提出的書面申訴,任期爲2年。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教師申訴辦公室,作爲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教師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
3、申訴受理機構是學校管理機構。
四、申訴程序
1、申請。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
(1)書面提出申請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及他相關情況。
(2)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2、審查受理
教師申訴辦公室在接到申訴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訴人,對不屬于學校及其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申訴事項,負責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並及時告知申訴人。
3、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
學校在受理教師申訴書30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校內申訴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後,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
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l、申訴當事人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要堅持校內申訴與溝通思想、說服教育、調解等形式相結合。在學校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複或者陷害的,由學校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申訴人財産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師認爲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